辦理「114年有機農業生產及加工設備輔導計畫」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農糧署東區分署114年7月22日農糧東資字第1141367159號函及「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辦理。
二、旨案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並彙整後函送進行初審。初審作業完成後,函送農糧署東區分署進行複審,依複審結果由本府研提正式計畫送該分署函報農糧署核定。
三、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6條第3項規定,應優先輔導或補助建構有機農業促進區之基礎公共工程及產銷設施。爰本計畫將優先納入有機農業促進區內已通過有機驗證或實施友善耕作之農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
四、另本案如所申請設備機型與114年大、小型農機補助計畫所列補助機種相同者,申請人優先逕向該補助計畫窗口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