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農業部為彙編116年度全國採伐計畫書,請林業用地所有權人,如明年度有有採伐計畫,請於10月30日前提出。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115年10月7日農授林業字第1152440731號函及森林法第15條第2項「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規定辦理。
二、按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以下簡稱處分規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依各事業區之經營計畫,每年編具年度採伐計畫(含採伐位置、面積、樹種及作業方式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其調整、變更時亦同。
三、倘林業用地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於116年度有採伐計畫,請於115年10月30日前洽農觀課楊小姐(分機105),俾利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