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設置全國「電子煙回收桶」據點資訊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9月7日國健教字第1150761289號函辦理。 二、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倘民眾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草案訂有一個月緩衝期,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劃於各縣市設置回收據點,放置「電子煙回收桶」,提供持有電子煙民眾自主投遞,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回收作業自115年9月7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1個月為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