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有關《商業團體法》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宣導訊息

一、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5年8月19日全商會字第 1150002285號函辦理。

二、查《商業團體法》第5條第11款規定,商業團體之任務包括接受政府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服務事項;另依《行政程序 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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