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身心障礙者申請到宅鑑定時須增列檢附病歷摘要一案,詳如說明,請參閱。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26日北市衛長字第1153081795號函辦理。
二、按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即日起如有臺北市到宅鑑定申請受理之案件,須同時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及近期病歷摘要或就診(醫)紀錄(提供鑑定醫師參考用),請依該市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三、隨文檢附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