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麻里鄉公所急難救助專戶八八水災各界捐款運用管理要點
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急難救助專戶八八水災各界捐款運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8年12年21日東麻鄉原社字第0980014276號函訂定
一、 太麻里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本所急難救助專戶八八水災各界捐款以協助本鄉八八水災災後復建及受災災民之賑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八八水災係指發生於民國98年8月7日至98年8月9日期間中央氣象局發布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所造成之災害。
三、 災民賑助之種類如下:
(一) 死亡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 失蹤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協尋有案者。
(三) 重傷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額金額達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
(四) 安遷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六) 農田流失埋沒救助:經臺東縣政府核定,符合因水災致農田流失埋沒救助者。
(七) 助學金補助:受災家庭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含幼托)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八) 未核定之受災戶: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向本所提出住屋災害救助申請,未獲台東縣政府核定之受災戶,而有受災之事實者。
前項第七款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
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
(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
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救助專戶助學範圍)。但大專校
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
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助學範圍。
四、 災後復建工程需於受災地區以改善受災戶生活基礎設施相關事項為限。
五、 災害賑助之核給標準如下:
(一) 死亡賑助:每人發給慰助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 失蹤賑助:每人發給慰助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三) 重傷賑助:醫療自付額部份,每人最高新臺幣伍萬元。
(四) 安遷賑助:每人發給慰助金新台幣貳萬元,按災前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之戶籍內人口為限。
(五) 住戶淹水救助:每戶發給慰助金新台幣貳萬元。
(六) 農田流失埋沒救助:農田流失每平方公尺發給新台幣貳元;農田埋沒每平方公尺發給新台幣壹元。
(七) 助學金補助:國中小(含幼托)學生每人新台幣陸仟元、高中(職)生每人新台幣壹萬元、大專學生每人新台幣貳萬元。
(八) 未核定之受災戶:每戶發給新台幣壹萬元。
(九) 各界捐款如有指定受款人依其指定受款人及金額印領撥付。
前項第二款慰助金於發給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其發給之慰助金應
予繳回。另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慰助金,以賑助一項為限,受災災民係指,
本災害發生之前已於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但直系血親一親等之在學子女因學籍關係而不在戶籍內者不在此限。
六、 各界捐款有關辦理災後復建如涉及勞務採購或營繕工程項目,委託本所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災民賑助之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 死亡或失蹤賑助: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1.配偶。
2.直系親屬卑親屬。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二) 重傷賑助:本人、配偶或親屬。
(三) 安遷賑助或住戶淹水救助: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員。
(四) 農田流失埋沒戶救助:受災農地租賃或所有權人。
(五) 助學金補助:本人、直系親屬、監護人或社會福利機構。
(六) 未核定之受災戶: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員。
八、 各項災民賑助之申請程序:
(一) 死亡及失蹤賑助,需檢附以下資料:
1.申請書。
2.因天然災害死亡診斷書或失蹤證明。
3.除、戶籍謄本。
(二) 重傷賑助,需檢附以下資料:
1.申請書。
2.因天然災害醫療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
3.戶籍謄本。
(三) 經縣府核定之住屋災害及農田流失埋沒戶,由本所依據台東縣政府核定名冊,造具印領清冊印領。
(四) 未核定之受災戶,需檢附以下資料:
1.村長開具之實際居住證明或四鄰證明。
2.受災戶災害發生時之戶籍謄本。
3.因災致住屋毀損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
4.確實受災切結書。
(五) 助學金補助申請方式: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賑助申請書,同時檢附在學證明文件一併提出申請。
前項除第三款外,一律須由各村辦公處於本要點公布後一個月內,彙
總申請案件,並分別敘明申請賑助具體事實,函送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核實發給慰助金或設法予以必要之協助。但所訂期限非可歸責於受災災民或其家屬者不在此限。
九、 有關捐款之動支及災民賑助之核給,由本所設八八水災急難救助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管理,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鄉鄉長兼任,常務監察一人,由本所主計主任兼任,其餘委員六人及監察一人,由鄉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所代表委員三名。
(二)受災戶代表委員二名。
(三)鄉轄公正人士委員一名及監察人一名。
本會置幹事一人,由本所社會福利承辦人兼任,處理本會事務,委員、
監察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依本要點各項賑助之核給,由本會主任委員、常務監察及委員一人組
成審查小組審查之,慰助金之發給須於本會審查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發給
完畢,並將具領清冊或收據彙整送交本會辦理核銷。
第四點之申請案件或受災戶之其他急難紓困一次給付金額超過新台
幣壹拾萬元以上者,除先提審查小組初審外,並應再提管理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後始得決定。
十、本專戶經費動支應隨時公告之。
十一、本要點提經本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加檔案 | 大小 |
|---|---|
| 981221-0980014276regulation.doc | 59 KB |

